© 2021 Hill's Pet Nutrition, Inc. 您對此網站內的資訊使用將受希爾思隱私權政策及網站條款與條件所規範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公告ꓽ (一)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